中国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美国相关船舶征收特别港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凡从事国际海运并停靠中国港口的船舶,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船方或其代理须缴纳特别港务费: - 船舶由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所有; - 船舶由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运营; - 船舶由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含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达25%及以上的企业拥有或运营; - 悬挂美国国旗; - 在美国建造。 但在中国建造的上述船舶可免除此项费用。仅进中国船厂维修且空载的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可豁免的情形,也无需缴费。 收费标准按船舶净吨位计算(不足1净吨按1净吨计): - 自2025年10月14日起,每净吨收取400元人民币; - 自2026年4月17日起,每净吨640元; - 自2027年4月17日起,每净吨880元; - 自2028年4月17日起,每净吨1120元。 同一艘船每年最多按5个航次收费。每年4月17日为新计费周期起始日。 该费用由船舶首次靠泊的中国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 若船舶在一次航行中停靠多个中国港口,只需在第一个入境港口缴费。一年内停靠超过5次的,前5次需缴费,后续停靠凭缴费记录不再重复收取。 船方或其代理须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天前(航程不足7天的,在离开上一港口时),向目的港海事部门如实申报船舶建造国、船旗、所有人、运营商、租赁情况及本次计划靠泊港口等信息,并完成缴费。 海事部门将核查所有到港船舶相关信息。如发现隐瞒或漏报,将要求补报。 未缴清费用的船舶,海事机构不予办理进出港手续。已离境但欠费的船舶,下次来华前必须补缴所欠费用。 此项收费的范围、标准和执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